【一网一库专题第44期】案例库:出产、发卖不合 2025-12-18 12:19 royal皇家88集团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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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审:江苏省东台市(2014)东刑二初字第0118号刑事判决(2015年1月26日)?。

  《最高、最高人平易近查察院关于打点风险食物平安刑事案件合用法令若干问题的注释》(法释〔2021〕24号)第1条。

  环节词:刑事 出产、发卖不合适平安尺度的食物罪 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其肉成品 脚以形成严沉食物中毒变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食物平安办理律例,发卖国度为防控疫病依法明令输入的牛肉成品,脚以形成严沉食物中毒变乱或其他严沉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形成发卖不合适平安尺度的食物罪。王某到案后照实供述,依法能够从轻惩罚。故法院依法做出如上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邹某智不属于具有加工运营河豚鱼天分的从体,且其运营的河豚产物河豚毒素超标,故应认定其所发卖的河豚鱼干属于食物平安律例出产运营的“国度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出产运营的食物”。

  按照刑法第37条之一第3款的:“其他法令、行规对其处置相关职业还有或者性的,从其。”这里的“从其”,并非指所裁判宣布的从业内容应取其他法令、行规的从业内容分歧,前提、刻日等都要按照相关法令、行规的。对其他法令、行规尚无相关从业或者性的,能够按照被告人的犯罪环境和防止再犯罪的需要,按照刑法第37之一第1款的做出从业的裁判。

  被告人姜某起自2019年2月起头,正在昌邑市运营某公司。其间,姜某起多次购入病死、死因不明的白条鸡鸭,朋分加工后做为食物正在市场长进行发卖,涉案金额达8。6万余元。

  江苏省东台市于2015年1月26日做出(2014)东刑二初字第0118号刑事判决,以出产、发卖不合适平安尺度的食物罪判处被告人朱某华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惩罚金人平易近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朱某林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惩罚金人平易近币一万五千元;判处被告人周某宏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惩罚金人平易近币一万五千元,并被告人周某宏正在缓刑刻日内处置食物收购、发卖勾当;判处被告人朱某根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惩罚金人平易近币二万元,被告人朱某根正在缓刑刻日内处置食物收购、出产、发卖勾当。宣判后,抗诉。判决已发生法令效力。

  2012年11月至2013年11月,被告人朱某林、周某宏佳耦正在江苏省东台市某市场门口收购死因不明且未经查验检疫的死狗108条,共计2115斤,后将所收购的108条死狗加价发卖给被告人朱某华,发卖金额共计6715。5元。朱某华取被告人朱某根配合将死狗进行加工处置后,发卖金额共计7614元。案发后,周某宏从动投案并照实供述犯罪现实。

  《最高、最高人平易近查察院关于打点风险食物平安刑事案件合用法令若干问题的注释》(法释〔2021〕24号)第1条〔本案合用的是2013年5月4日施行的《最高、最高人平易近查察院关于打点风险食物平安刑事案件合用法令若干问题的注释》(法释〔2013〕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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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审:市中级(2021)鲁07刑终162号刑事判决(2021年4月19日)!

  临洮县于2023年8月24日以(2023)甘1124刑初14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阎某某犯发卖不合适平安尺度的食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惩罚金人平易近币二万元。宣判后,正在刻日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令效力。

  宣判后,寿光市人平易近查察院提出抗诉,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被告人姜某起自科罚施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处置食物出产、发卖及相关勾当,系合用法令错误,违反了刑法第37条之一第3款及食物平安法第135条之。市中级于2021年4月19日做出(2021)鲁07刑终162号判决:一、维持寿光市(2020)鲁0783刑初405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姜某起的量刑;二、撤销寿光市(2020)鲁0783刑初405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姜某起判处从业的判项。

  《最高、最高人平易近查察院关于打点风险食物平安刑事案件合用法令若干问题的注释》第1条第3项(本案合用的是2013年5月4日施行的《最高、最高人平易近查察院关于打点风险食物平安刑事案件合用法令若干问题的注释》第1条第3项)。

  被告人邹某智系运营干货的个别户。2014年12月,邹某智正在其运营的摊位,将2。4公斤河豚鱼干以240元发卖给陈某美。当晚,陈某美之母李某姬食用上述河豚鱼干后,呈现、头晕、乏力及四肢、口周等症状,被送医救治。经福建省产质量量查验研究院查验,上述河豚鱼干的河豚毒素含量为22。9毫克/千克。次日李某姬康复出院。案发后,邹某智补偿李某姬经济丧失20 000元,两边告竣谅解和谈。

  寿光市于2020年12月19日做出(2020)鲁0783刑初405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姜某起犯出产、发卖不合适平安尺度的食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惩罚金人平易近币十八万元;二、被告人姜某起自科罚施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处置食物出产、发卖及相关勾当。

  涉案食物属于病死的畜、禽、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成品的,该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出产、发卖不合适平安尺度的食物罪的“脚以形成严沉食物中毒变乱或者其他严沉食源性疾病”。出产、发卖病死的畜、禽、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成品的,该当以出产、发卖不合适平安尺度的食物罪惩罚。

  2021年11月11日,被告人阎某某豢养的一头牛因出血性败血症灭亡,阎某某联系某财富安全股份无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安全公司)理赔。同月12日,某安全公司工做人员参加监视,阎某某将死牛简单焚烧,正在未完全做到无害化处置的环境下,掩埋正在临洮县某山根处,并从某安全公司获取理赔款8千元。同月13日,阎某某联系临洮县某农牧业公司运营者李某某(另案处置),将死牛挖出,以4千元的价钱卖给李某某。李某某将死牛用于食物加工、发卖。2022年2月25日,阎某某豢养的别的一头牛因出血性败血症灭亡,又以同样体例从安全公司获取理赔款8千元后将死牛挖出,以6千元的价钱卖给李某某。李某某又将死牛用于食物加工、发卖。案发后,阎某某自动投案,并向机关违法所得1万元。

  综上,河豚鱼及其成品含有河豚毒素,食物平安风险较大,国度食物药品监视办理部分相关文件明白,其属于国度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出产、发卖的食物。被告人邹某智明知国度禁售,仍违法发卖含有河豚毒素的河豚鱼干,其行为形成发卖不合适平安尺度的食物罪。邹某智到案后照实供述本人的,且案发后积极赔被害人的经济丧失,并取得其谅解,分析考虑邹某智犯罪性质、现实、情节及社会风险程度,认为其犯罪情节轻细不需要判罚。故一审法院依法做出如上判决。

  原题目:《【一网一库专题第44期】案例库:出产、发卖不合适平安尺度的食物罪案例选编》!

  正在《刑法批改案(九)》增设从业之前,我国已有20多部法令、行规对受过刑事惩罚人员做出了从业或者性。《刑法批改案(九)》增设从业,是考虑到正在既有法令、行规之外,还有一些职业尚未从业或者性,但又存正在正在必然刻日内从业的需要性。对这些法令、行规尚未职业资历准入轨制的范畴、行业,由刑法做出,并限制正在一个合理的刻日之内。因而,刑法关于从业的,相对于其他法令、行规的而言,阐扬的是弥补性感化。

  对于从动物疫病风行国度地域输入的动物及其产物,不克不及一概等同于《最高、最高人平易近查察院关于打点风险食物平安刑事案件合用法令若干问题的注释》(法释〔2013〕12号)第一条第三项的“国度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出产、发卖的”食物,还需连系相关动物疫病能否属于食源性疾病进行判断。例如,疯牛病属于食源性疾病,对于相关产地因疯牛病迸发被我国进口牛及相关产物,可认定涉案食物为不合适平安尺度的食物;而若是产物涉及非洲猪瘟等不会传染人的疾病或者非食源性疾病,则不克不及以出产、发卖不合适平安尺度的食物罪惩罚。

  出产、发卖动物肉类及其成品的,被告人做为运营者对食物来历负有申明权利,对被告人无法供给涉案动物的死因和来历,仅辩称可凭本身经验来判断动物死因,连系其他正在案亦无法认定涉案动物死因明白并合适食物平安尺度的,该当认定涉案动物“死因不明”“脚以形成严沉食物中毒变乱或者其他严沉食源性疾病”,以出产、发卖不合适平安尺度的食物罪惩罚。

  一审:寿光市(2020)鲁0783刑初405号刑事判决(2020年12月19日)。

  《最高、最高人平易近查察院关于打点风险食物平安刑事案件合用法令若干问题的注释》(法释〔2021〕24号)第1条(本案合用的是2013年施行的《最高、最高人平易近查察院关于打点风险食物平安刑事案件合用法令若干问题的注释(法释〔2013〕12号)》第1条)。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姜某起出产、发卖不合适平安尺度的食物,脚以形成严沉食物中毒变乱或者其他严沉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形成出产、发卖不合适平安尺度的食物罪。姜某起认罚,能够从轻惩罚。但按照刑法第37条之一第3款的:“其他法令、行规对其处置相关职业还有或者性的,从其”,对被告人姜某起实施的风险食物平安犯为,食物平安法第135条曾经做出了从业的相关,由食物平安监视行政法律部分正在判决生效后依法做出从业的行政惩罚即可,无须再裁判宣布从业。据此,二审法院依法做出如上判决。

  2。 被告人邹某智发卖的河豚鱼河豚毒素严沉超出尺度限量,该当认定为“脚以形成严沉食物中毒变乱或者其他严沉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形成发卖不合适平安尺度的食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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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审: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2019)晋0213刑初86号刑事判决(2019年4月25日)。

  福建省长乐市于2017年4月28日做出(2016)闽0182刑初88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邹某智犯发卖不合适平安尺度的食物罪,免予刑事惩罚。宣判后,正在刻日内未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令效力。

  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于2019年4月25日以(2019)晋0213刑初8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某犯发卖不合适平安尺度的食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惩罚金人平易近币二万五千元;被告人王某正在缓刑期间内处置牛、羊肉及其成品的发卖勾当。宣判后,抗诉,判决已发生法令效力。

  按照2011年1月10日国度食物药品监管局下发的《关于运营河豚鱼导致食物中毒案件行政惩罚的相关事项的通知》,餐饮办事供给者运营河豚鱼导致食物中毒,按出产运营国度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出产运营的食物论处。同年6月9日,国度食物药品监管局办公室印发《关于餐饮办事供给者运营河豚鱼相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强调,严禁任何餐饮办事供给者加工制做鲜河豚鱼。2013年,国务院对食物监管的机构本能机能进行调整后,新成立的国度食物药品监管总局对食物出产运营环节进行全程监管。2015年10月15日,《国度食物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畅通环节能否答应发卖河豚鱼相关问题的复函》明白:河豚鱼属于2015年食物平安法第三十四条运营的不合适食物平安要求的食物,正在河豚鱼相关平安尺度发布之前,食物运营者发卖河豚鱼。2016年9月22日,农业部办公厅、国度食物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下发《关于有前提养殖红鳍东方鲀和养殖暗纹东方鲀加工运营的通知》,有前提了两个河豚品种的出产运营。但该通知从鱼源、加工设备、手艺人员、轨制规范等方面,对养殖加工企业做了严酷的要求,并明白河豚产物的河豚毒素含量不得跨越2。2毫克/千克。

  被告人王某系山西省大同市某牛羊肉店的现实运营者。2018年5月8日,大同市食物药品犯罪侦查支队正在对批发市场进行查抄的过程中,从王某运营的牛羊肉店仓库中发觉了四个品种共121箱只要外文标识的牛肉成品,王某不克不及供给查验检疫及格证明。经判定,此中84箱因为包拆已被无法进行判定;37箱包拆的牛板筋标识产地为,该批货色的产地正在《从动物疫病风行国度地域输入的动物及其产物一览表(2018年2月13日更新)》中属于输入国度(因涉及疯牛病,被我国进口牛及相关产物)。

  不法发卖河豚鱼及其成品,应认定为发卖“国度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出产、发卖的食物”。对于此类行为,宜从发卖金额、毒素含量、行为后果等方面分析判断行为对法益侵害的程度,精确把握行政惩罚和刑事入罪的边界,以凸起刑事冲击沉点。

  按照2013年《最高、最高人平易近查察院关于打点风险食物平安刑事案件合用法令若干问题的注释》第1条第3项的,“出产、发卖不合适食物平安尺度的食物,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该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的‘脚以形成严沉食物中毒变乱或者其他严沉食源性疾病’:……(三)属于国度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出产、发卖的……”对该条的理解该当留意,出产、发卖不合适平安尺度的食物罪系具体的犯,成立本罪,需要按照行为其时的具体环境判断能否达到的尺度。本案中,被告人邹某智发卖河豚鱼干2。4公斤,所售河豚鱼干河豚毒素含量为22。9mg/kg,该检测成果已超出河豚产物河豚毒素限量尺度的十倍,其发卖行为存正在具表现实,故对邹某智的行为宜入罪处置。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争议的核心是被告人朱某华等人所收购的死狗能否该当认定为死因不明。《最高、最高人平易近查察院关于打点风险食物平安刑事案件合用法令若干问题的注释(2013年)》(法释〔2013〕12号,2021年司释曾经修订,相关内容取2013年司释根基分歧,本案审理时合用2013年司释)第一条第(二)项,出产、发卖死因不明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成品的,该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的“脚以形成严沉食物中毒变乱或者其他严沉食源性疾病”。按照《中华人平易近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平易近国食物平安法》的,出产、发卖动物及其肉类成品,该当进行查验检疫。查验检疫能够确定动物的死因,进而判断能否合适食物平安尺度。虽查验检疫并非证明动物肉类及其成品合适食物平安尺度的独一体例,其他可以或许证明涉案动物死因的亦可被采信,可是周某宏均不具备二前提。被告人周某宏有自首情节,可从轻惩罚。据此,法院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按照《最高、最高人平易近查察院关于打点风险食物平安刑事案件合用法令若干问题的注释》(法释〔2021〕24号)第一条第二项的,出产、发卖病死的畜、禽、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成品,该当认定为出产、发卖不合适平安尺度的食物罪中的“脚以形成严沉食物中毒变乱或者其他严沉食源性疾病”。被告人阎某某向他人发卖病死的牲畜(牛)肉类,其行为已形成发卖不合适平安尺度的食物罪,应依法惩处。鉴于阎某某有自首情节,认罚,并已缴纳违法所得,能够从轻惩罚。故法院依法做出上述判决。